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们共和国公司法》的原则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,为加强对江苏科技大学后勤集团(以下简称后勤集团)的领导和监控,决定成立监事会。
第二条 监事会成员组成:
监事会成员由学校纪委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、后勤集团部门工会等成员组成。
㈠学校纪委1人;
㈡财务处1人;
㈢审计处1人;
㈣学生处1人;
㈤后勤集团部门工会1人。
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学校委派。监事会主席由学校纪委领导担任。
集团董事会成员、集团正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。
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,监事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可以更换,监事任期届满,可以连任。
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
㈠检查后勤集团财务、核实后勤集团的经济效益,监督国有资产保护和不流失。
㈡对董事、总经理履行职务时,执行法律、法规或后勤集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。
㈢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学校和后勤集团的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。
㈣对董事会、总经理的主要决策及后勤集团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。
监事为了履行其职责,有权要求董事会和后勤集团提供有关资料;有权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重要决策的论证材料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效益、后勤集团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;有权对后勤集团进行巡视。
㈤定期与不定期收集整理师生员工对后勤集团经营服务的意见、要求、建议,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后勤集团反馈,后勤集团应将落实情况报告给监事会主席。
㈥监事会成员有对后勤集团员工的服务态度、后勤集团下属部门的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督的权利,并及时向后勤集团通报。
㈦监事会有配合董事会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对后勤集团进行考核、检查的权利。
㈧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,必要时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。
㈨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。
㈩向学校报告工作。
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,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。
第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:
㈠召开监事会会议,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通知全体监事(临时会议除外)。
㈡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。不够法定人数时,其通过的决议无效。
㈢需监事会表决的事项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持少数意见的监事可以保留意见,也有权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或直接向学校报告。
㈣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包括保留意见形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